首先,投保人應當審查與自己接洽的營銷員或保險公司員工是否有銷售保單的資格。按規定,壽險營銷員都必須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并獲得其代理的保險公司核發的《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后方能銷售壽險保單。因此,投保人可以審查營銷員是否持有《展業證書》,保險公司員工是否持有工作證,辨明其身份后再決定是否與其商談。
其次,投保人應當對保單的保險責任、交費方式、保險賠償或給付辦法、除外責任、退保手續及退保金額等重要問題進行詳細詢問。投保人事先對保單責任、除外責任、退保手續及退保金額不了解的情況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幾年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的最常見的原因,往往給投保人造成損失。目前國內新出現了與傳統壽險產品有很大差異的投資連結保險和分紅保險產品。對于投資連結產品,投保人還應當進一步了解保險公司投資帳戶設立了哪些投資組合,每個投資組合的資產結構,這些投資組合的歷史業績和面臨的市場風險,以便確定自己的投資選擇,投保人還應了解每年在投資組合之間的轉換次數,保險公司公布技資業績的方式以及保險公司將保費在普通帳戶和投資帳戶之間分配的比例。對于分紅產品,投保人應當進一步了解保險公司的分紅方式、分紅比例等。投保人如對保險代理人的解釋不滿意,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機構咨詢,以保險公司的解釋為準。
第三,投保人在填寫投保單時一定要嚴格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對投保單上需要填寫的被保險人年齡、健康狀況等項目如實填報。這些內容將作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沒有如實填寫,則根據《保險法》第17條“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四,技保人和被保險人在填寫投保單時,一定注意不要讓其他人代替自己簽名,如有特殊情況發生了代簽名行為,要盡快到保險公司辦理補簽名手續,否則可能造成保單無效。
第五,個人壽險一般都有一個對投保人很有益的“猶豫期”的規定。“猶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單之日起10日內的一段時間,在猶豫期之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地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保險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費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費用(過了猶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險公司通常要扣除較多的手續費)。但對于投資連結保險,如在此期間投資帳戶的資產價值減少,減少的部分將由投保人承擔。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猶豫期的規定,冷靜考慮自己投保的險種、期限、費率是否合適,如發現不妥之處,應盡快在猶豫期內與保險公司協商進行變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過代理人交納保費,代理人通常會給投保人一份保費收訖的“臨時收據”,待保費轉入保險公司帳戶后,保險公司才會將“正式收據”給投保人。因此,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費,投保人如果長時間拿不到正式收據,就應盡快和保險公司取得聯系,查詢保費是否轉入保險公司帳戶。